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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首發的精神分裂癥穩定兩年以上的女性,原則上是不主張在懷孕期間使用精神科藥物。
因為從優生優育的角度最好不要使用精神科藥物,但是由于很多精神病患者患有精神病,而精神病是慢性疾病,如果為了生育貿然停藥,可能會引起復發,會造成既懷孕又有病情復發,處于兩難狀態,對胎兒對母體本身都會有非常大的危害。
所以在某些情況之下,比如既往多次有精神病復發,而且每次復發病情比較嚴重,一直沒有完全緩解的患者,如果一定生育,可能就要帶藥懷孕。對于正常人群由于懷孕后出現內分泌改變或者其它因素,導致精神病發作,如果非常嚴重,可能要使用精神科藥物。
如果要考慮繼續保留胎兒,不終止妊娠,可能要使用評級為B級或者C級的藥物最安全,但是仍然會存在一定的風險,需要家屬和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以及個體的認同和授權,才能繼續使用精神科藥物。
( 養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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