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強制體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尊重人權和平等自由方面確已取得了長足進步。然而,現實生活中的用人單位對從業者基本權利的侵犯現象仍比較嚴重。
在用人單位形形色色的侵權舉動中,具特色的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年度福利健康體檢,這種體檢的集體性、強制性,使體檢成為用人單位強行攝取從業者身體隱私的主要途徑。通過集體強制體檢,形成了一條完整的侵犯個人隱私,實施就業健康歧視通道。
2010年2月1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依照《通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閱他人的體檢報告。”可是這一規定由于以下兩個原因無法起到應有的作用:
一,沒有有效罰則,導致在具體實施時卻形同虛設。用人單位把就業者帶到體檢醫院后,只要向醫院交錢,或要求處于弱勢地位的從業者“自愿”簽名,體檢機構就公開或私下檢測乙肝。并把體檢結果公開或私下交給用人單位。可以與通知配套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對于這種廣泛存在的以侵犯從業者個人隱私行為無法有效制約。[僅有一個帶有1000元以下的罰則條款且對于福利健康體檢沒有涉及]。
二,體檢機構和用人單位“串通檢測”,表面上體檢報封了口,私下偷偷把從業者體檢信息用電子郵件交給用人單位。這種體檢市場買賣雙方私下勾結侵犯從業者隱私的行為形成了一條侵犯個人隱私,實施隱性就業歧視通道。如,廣東電力一局醫院為多家公司暗中檢查乙肝項目,醫院以電郵打包將檢查結果告知用人單位。在這個現實面前,三部委通知“嚴格規范乙肝檢測,保護個人隱私”的精神失去了實際存在的基礎,淪為一紙空文。
環球時報指出:“盡管政府禁止公司、政府機關和學校要求乙肝檢查已一年有余,但這項檢查仍很普遍。甚至在中國的幼兒園里都很常見,攜帶乙肝病毒的孩子被一流學校拒之門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