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醫診斷標準:(1993年美國精神病學會DSM-M標準):A、智力減退以致影響社會及職業活動。B、記憶障礙。C、有下列4項中的1項:(a)抽象思維能力障礙 不能給事物下定義等。(b)判斷障礙。(c)其他高級皮層功能障礙:如失語、失用、失認、結構失用。(d)人格改變:原來性格特征的改變或強化。D、無意識障礙。E、有下列之一項:(a)病史、體查、實驗室有提示病因的發現。(b)如無上述證據,而行為改變屬多種識別功能障礙,能合理地排除功能性精神病,能就其器質性病因做出某種推斷。F、做頭顱CT或核磁共振進一步綜合診斷。
1.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容易取得較好的療效。
2.促進正常發育、抑制和改善異常運動和姿勢。
3.綜合治療:利用各種有效的手段對患者進行全面、多樣化的綜合治療、除針對運動障礙進行治療外,對合并的語言障礙、智力低下,行為異常、癲癇也要進行治療。
4.家庭訓練和醫生指導相結合。
5.針對病因,辨證辨病、標本同治、調節五臟六腑、營養腦細胞、促進腦組織發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