癲癇病按發作分類具有簡單明了、易于掌握,并能指導臨床治療的優點,但僅以發作分類來命名癲癇尚不能真正反映其病因、年齡特點及轉歸。
一方面不同病因引起的癲癇病可能有相同的發作癥狀。例如良性嬰兒肌陣攣性癲癇和Lennox-Gastaut綜合征均以肌陣攣發作為主要臨床表現,但兩者的發病年齡、臨床特點和預后均有明顯的不同;另一方面,同一種疾病,甚至在同一時期可有多種發作形式。
為此,國際抗癲癇聯盟在1985年提出了癲癇和癲癇綜合征的分類,經多次修訂1989年提出了新的現行癲癇和癲癇綜合征的分類方法,其分類原則主要有兩方面:其一是按發作形式及腦電圖改變分為部分性和全身性。其二是按病因將癲癇分為特發性、癥狀性及隱原性。
特發性是指除可能與遺傳因素有關外找不到其他病因,起病往往與年齡有關;癥狀性是指體內存在明確的致病病因;隱原性癲癇推測是癥狀性的,但其病因可能隱藏著未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