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骨轉移瘤和惡性骨腫瘤的放射性核素治療為一種姑息治療,靜脈注入治療用親骨性放射性藥物后,在骨轉移病灶或骨腫瘤部位出現較高的濃集。利用放射性藥物發射的β射線對病灶進行照射,達到緩解疼痛、殺傷腫瘤細胞和提高生活質量的目的。
適應癥
(1)轉移性骨腫瘤并伴有骨痛患者。
(2)核素骨顯像示骨轉移性腫瘤病灶異常放射性濃聚。
(3)惡性骨腫瘤因種種原因未能手術切除或手術后有殘留癌腫,且骨顯像證實有較高的放射性濃集的患者。
(4)白細胞不低于3.5×109/L,血小板不低于80×109/L。
禁忌癥
(1)近期6周內進行過細胞毒素治療的患者。
(2)化療和放療后出現嚴重骨髓功能障礙者。
(3)骨顯像僅見溶骨性冷區,且呈空泡者。
(4)嚴重肝腎功能損害者。
脊柱破壞伴病理性骨折和(或)截癱的患者以及晚期和(或)已經歷多次放療、化療療效差者,應慎重考慮后用藥。
注意事項
(1)觀察期間應密切注意和記錄骨痛消失、開始緩解、緩解維持和復發的時間。
(2)觀察和記錄食欲、睡眠和生活質量的變化,并和治療前比較。
(3)根據患者臨床表現與治療反應要定期進行血像檢查、生化檢查。
(4)必要時進行X線檢查和骨顯像檢查。
(5)治療應在核醫學科醫師指導下進行,在有專門防護條件的活性室注射放射性藥物。
(6)治療過程中,醫務人員應按防護要求注意自身的安全防護,注意用藥器皿的回收保管。
(7)應告訴患者該方法為姑息治療,止痛有效率為80%~90%。
(8)應告訴患者該方法雖然有可能使病灶縮小或消失,但并不能完全治愈癌腫。
(9)應告訴患者本治療方法的優缺點,患者應簽署知情同意書。